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标准及认定程序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1〕274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区人社厅、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95号)要求,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标准及认定程序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4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社部门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施意见的责任分工和主要措施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4号)的要求,积极联系同级工会、工商联、企联/企协,认真组织好认定工作。具体认定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劳动关系科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与劳动用工年检相结合,同步进行。
中央驻呼、自治区直属、军办用人单位的和谐劳动关系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
二、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的要求,各地要按时公示,并上报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工业园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