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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执行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颁布实施本年内作出决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查。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执行单位提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绩效评估报告,可以对原有决策作出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后,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厅、行政监察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确保决策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工作的依法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市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专项监察监督工作,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违反本规定,导致市政府决策失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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