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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请市政府领导提出意见。可以提交审议的,提请审议;不能提交审议的,书面通知承办单位。

第四章 决策审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集体审议制度。

  第二十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市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做出原则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再次审议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审议通过后应当明确执行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形成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决策公开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厅提请重大行政决策审议会议邀请市民旁听或进行现场直播的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审议会议市民旁听制度和现场直播制度等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审议会议拟进行现场直播的,在会前20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通过市级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进行现场直播的预告,公布会议举行的主要议题等相关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办公厅申请旁听,市政府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市政府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自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执行单位应当制定执行方案,明确执行目标,落实执行措施,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应当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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