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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七)其他需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 决定市政府人事任免;

  (二) 制定市政府及部门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三) 处置突发事件;

  (四) 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一般决策事项;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按照各自的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认为需要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可以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决策事项建议。

  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可以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相关决策事项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决策事项的,依照市政府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承办单位。涉及若干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的,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按照市政府工作规则的权限指定承办单位;

  (二)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为承办单位;

  (三)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区县政府为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按照市政府工作规则的权限指定承办单位。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办理拟提交市政府决策的事项,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起草或委托所聘请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方案。

  第十条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决策建议方案、草案。决策建议方案、草案可由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

  凡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 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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