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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4.2008年1月1日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待遇标准。
  新型农保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由全市统一规定,为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筹集,分别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四、制度衔接
  (一)与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新型农保实施之日起,已经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男性已年满60周岁、女性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并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在已享受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但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仍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2.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继续参加新型农保,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保个人账户。
  3.新型农保实施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从新型农保实施之日起按月享受新型农保待遇。
  4.已享受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待遇的人员,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不再享受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待遇,未享受的今后也不享受。
  (二)与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参加新型农保的人员转居后,其每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折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北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建立新型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型农保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五、工作目标
  2008年我区的工作目标是:全面贯彻实施《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通过实施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落实各项就业促进政策,促进更多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逐步提高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力争使我区农村居民实现应保尽保。
  六、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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