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年以来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废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兴政发〔200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3月10日区委第39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大兴区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34号)的精神,保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在我区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具有大兴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性,可按本意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方式及标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我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多缴纳保险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各区县的最低缴费标准。
  三、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
  (一)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男性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女性自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享受新型农保待遇。
  1.按规定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2008年1月1日,男性已年满45周岁、女性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并且达到领取年龄前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
  3.未按上述前两条规定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本人可自愿延期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缴费年限仍不满上述两条规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区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