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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2修订)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课程计划开设音乐、体育、美术课程,保证学生每天在校锻炼1小时以上。
  第五十七条 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庆典活动。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开展每学年一周的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和劳动与技术教育。
  第五十九条 教师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控制学生课外书面作业量。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监测学生课业负担,每学期公告一次。
  第六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传统美德、行为习惯和生活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养。
  第六十一条 以蒙古语或者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民族学校,在开好本民族语言文字课程的基础上,应当按照课程计划开设汉语和外国语课程。
  以汉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应当加授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开设本民族语言会话课程。
  民族学校应当开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第六十二条 自治区支持少数民族文字教学用书的编译出版、教学课件及音像资料的开发、使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班)应当推广蒙古语标准音和蒙古文标准写法。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六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体系,监控和鉴定教育质量。
  第六十五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的考试,以分年级、分学科抽测为主,不得组织大规模统考;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随机性抽测,并形成教育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十六条 自治区逐步实行义务教育阶段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评价教育教学效果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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