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遂府办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动机制
建立以市政府为主导,各县(区)政府为实施主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启动条件
(一)启动联动机制以全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当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一定幅度时,全市适时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二)在我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以前,启动联动机制以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依据。在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3%以上,并超过年度调控预期目标时,市人民政府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下时,即停止联动。
(四)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如调整了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调整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发放和标准
(一)补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原有发放渠道发放。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农村或按季)发放,直至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