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快建立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三、完善扶持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十一)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组织起来就业补贴。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实现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在创业孵化基地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从创办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水电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可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贷款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和岗位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十二)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家庭服务业培训平台、信息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家庭服务业示范区建设和龙头企业发展。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进一步加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力度。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安置下岗职工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最多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的高校生等从事个体经营开展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家庭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优惠。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