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规定及本办法的托儿所、幼儿园,不得参与当年托儿所、幼儿园晋级和示范性托儿所、幼儿园的评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保健室设备标准
2、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附件1: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体重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常用药品:
1、外用药
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附件2: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一、行政管理与设施
1、园、所领导有专人分管卫生保健工作,’园、所卫生保健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
2、根据儿童数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3、保育员、炊事员均经卫生保健、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