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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章 卫生保健统计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法定职责。
  (一)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发现儿童传染病嫌疑均应向卫生保健人员报告,按规定及时填写统一规定的传染病报告卡,报本辖区的防疫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本园所建立传染病登记本,并应及时将嫌疑者转送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确诊。
  (二)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应立即将发病人数、主要症状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发生食物中毒应保留食物样品以便检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及时做好事故的 报告和登记。
  第十七条 做好园所卫生保健常规登记统计工作,包括常见病、传染病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事故登记、营养计算、体格发育评价、疾病矫治等。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年报表》由省统一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在次年1月10日前上报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各市地妇幼保健机构于2月20日前报省儿童保健院。

第七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设立托幼卫生科,负责分管范围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卫生监测,并组织成立本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组。
  第二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指导组由卫生、教委、妇联、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医师组成。其职责为:
  (一)定期开展活动,反映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交流、总结卫生保健工作经验;
  (三)负责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托儿所、幼儿园领导中有专人分管卫生保健工作,卫生保健人员负责做好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指导与监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托儿所、幼儿园的主管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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