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注重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对园、所内儿童健康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及时整理、分析资料,以反映和指导本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 儿童入园体检制度
第七条 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要求:
(一)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单位应认真填写《浙江省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并签署医学意见。
(二)托儿所、幼儿园在接收儿童时,应查验《浙江省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和o-2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小结(入幼儿园),合格者方可入园、所。入园、所体检结果30天内有效。儿童入园、所时要一并收取《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健康档案》。
(三)体检时发观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兼有e抗原阳性者或谷丙转氨酶增高者暂不予入园、所,经治疗后,每3个月做肝功能检查1次,连续3次正常者方可入园、所。
(四)对离开园、所1个月以上的儿童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须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重新入园、所。
(五)儿童转园、所或从托儿所进入幼儿园时须重新体检。
第四章 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到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单位应逐项填写《浙江省托儿所、劫√L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后, 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持证上岗。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未治愈前,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四)发现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必须离职治疗。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前应暂时调离。肝炎患者取得医院痊愈证明后,须观察半年,其间每隔3个月做肝功能检查,连续3次正常方可恢复工作。菌痢患者症状消失,停药后3天,大便培养连续3次阴性,方可恢复工作。
(五)工作人员因病离岗1个月以上,应再次经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检查,获得身体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第九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专业培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