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的儿童数配备相应的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 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 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须设专职保健医 (护)师 (士)1名, 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应增设专职保健医(护)师(士)1名。
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 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专业培训,取得妇幼保健机构的资格认可。
(三)兼职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儿所、幼儿园在职人员兼任。并在开始工作前接受过卫生保健的理论学习和进修。
第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体育锻炼,促进儿童身体健康。
(二)制定符合本园、所实际的卫生消毒制度,搞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确保儿童健康。
(三)制定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 防止事故发生。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四)开展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儿童健康档案。1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体检1次,1-3岁幼儿每半年体检1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1次,每学期测视力、身长1次,每季度测体重1次,检查结果记入省卫生厅统一设计的《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健康档案》。
(五)建立体弱儿童管理制度,对体检中发现的缺点和疾病应及时纠治, 矫治率应达90%以上,使体弱儿早日康复。
(六)做好晨间检查和全日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如实记录,诊断力求正确并及时处理。
(七)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八)建立营养管理制度,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在收托婴儿的园所应设哺乳室,有条件的可设立人奶库,保证母乳喂养。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并定期开展营养计算和分析。
(九)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及制作材料。
(十)重视家长工作,对家长和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儿童健康的生活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