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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废止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浙卫发〔1999〕405号 1999年11月16日发布)


各市地县卫生局、教委、总工会、妇联:
  为了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根据卫生部卫妇发[1994]11号文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在《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5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侏健工作情况,制定了《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卫生部、国家教委联合颁发的卫妇发[1994]11号文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托儿所、幼儿园主管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指导、检查工作。

第二章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设施与职责

  第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具备的卫生保健设施:
  (一)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保健室设备标准》(附件1)
  (二)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接受儿童在70名以下的可设立隔离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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