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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和纪律。
  市房地资源局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或不称职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四)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各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
  (2)本人任职于投标人或者本人是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本人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为投标人作投标指导或制作投标书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招标人或投标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评标现场答辩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七)投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物业管理项目评标规则》(详见附件一)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投标人管理服务业绩及企业综合情况等方面进行比较和综合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前款规定的企业综合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及经察看并予书面记载的物业管理现场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八)中标结果的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九)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答辩记录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文件所陈述内容与现场答辩记录内容不一致的,以现场答辩记录为投标人最终确定的内容。
  (十)悔标的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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