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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2)新建商品住房出售的,应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初始登记前完成;
  (3)非出售的新建住宅物业,一般在交付使用前完成;
  (4)已交付使用的住宅物业,一般在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前2个月完成。
  四、关于招标的相关事项
  (一) 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招标人是物业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2)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类专业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3)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具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规定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招标物业的具体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小区平面图等;
  (3)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
  (4)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5)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等;
  (6)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7)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8)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9)悔标的责任;
  (10)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11)其他事项的说明。
  招标文件的编制可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示范文本。
  (三)投标保证金和标书编制补偿金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法等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也应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
  依照前款规定,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的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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