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嘉定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

  4-6交通保障
  4-6-1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4-6-2发生灾害后,要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区市政局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4-6-3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时,区交通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区交通战备办公室应紧急开启水、陆运输方案,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或社会交通设施与装备。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交通保障工作。
  4-6-4紧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紧急处置工作需要。
  4-7医救保障
  4-7-1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4-7-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发生重特大灾害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灾害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4-7-3区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在区卫生局领导下,区医疗救护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7-4应急医救工作必须坚持“救死扶伤、以人为本”的原则。专业队伍医救和群众性卫生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区属医院和镇、街道医院(卫生院)设立救护站点。
  4-8治安保障
  4-8-1灾害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及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4-8-2灾害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
  4-8-3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驻嘉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内卫工作;灾害事故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灾区治安保障工作。居委会和村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4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4-9物资保障
  4-9-1建立健全本区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9-2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区县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9-3区商委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中药品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由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紧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的调用,由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4-10资金保障
  4-10-1对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区、镇财政予以保障。
  4-10-2紧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区减灾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项目,以及用于紧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特大、特殊灾害紧急处置,相关科研及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的资金。
  4-10-3特大、特殊灾害紧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备费支出;区减灾日常管理运作等其它紧急处置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财政预算经费中解决;各职能部门紧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要继续按原有渠道予以保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