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2区减灾办公室平时对各类灾害事故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开展灾害事故风险评估,建立动态的城市灾害事故数据库,供紧急指挥决策咨询调用。
3-7-3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有关人员和专家要运用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比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区领导指挥决策参考。
3-7-4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区领导及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的紧急指挥决策咨询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3-8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8-1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设现场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信息、通信、治安等)。区应急联动中心予以协助。
3-8-2现场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和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市民群众;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社区正常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紧急处置书面情况报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区减灾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
3-8-3现场指挥部由灾害事故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组成。必要时,区减灾专家组相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指挥长一般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公安、消防等主管以及责任单位领导担任。全区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由区领导指定现场总指挥。
3-8-4现场指挥部要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
3-9灾害事故信息发布
3-9-1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时,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派员到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3-9-2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区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市民发布。具体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3-10灾情解除
3-10-1全区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区减灾领导小组批准,由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宣布解除灾情(必要时发布灾情终结公告),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10-2灾害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灾害事故调查。按有关规定,重大以上灾害事故要写出紧急处置情况文字材料,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减灾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等职能部门。区各有关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灾害事故及处置情况,按现行规定执行。
3-10-3各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灾害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社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保障体系
4-1信息保障
4-1-1由区减灾办公室会同区信息委,着手建立全区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减灾信息综合平台)。
4-1-2加强灾害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开发和建立全区灾害环境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本区各灾种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灾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4-1-3区减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灾害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区各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区域相关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减灾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立即报送;区信息委负责各部门间灾害信息传输系统的协调管理。
4-1-4区减灾办公室和区减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利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灾害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灾害信息系统应连接区减灾办公室,确保信息共享,以便区领导随时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