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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嘉定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

  3-4-3区减灾办公室根据平战结合原则,组织、协调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相关指挥场所设施和要素的配系管理;出现破坏性地震以及其他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威胁或必要时,负责组织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迅速进入区地下指挥所,展开紧急指挥工作。
  3-4-4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通过专用网络与区委、区政府及区有关灾害紧急处置部门实现宽带联系,建立和完善嘉定区救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减灾综合信息平台),与区应急联动中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灾害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单位在信息整合的基础上,实现灾害事故信息资源共享。
  3-4-5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区领导随时通过指挥部紧急调用全区救灾资源,实施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3-4-6本区建立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承担灾害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和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通过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现场与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信息通信紧急保障分队,以区相关电信企业和区减灾办公室所属专业队伍为主要力量。
  3-5灾情信息采集和分析
  3-5-1一旦掌握灾害事故征兆或发生灾害事故,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所在镇、街道、以及上级主管和责任单位。市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灾害事故等信息。今后逐步统一使用110报警号码。
  3-5-2各应急救援部门、事故发生地所在镇、街道、以及上级主管和责任单位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要依据相关预案,在组织抢险救援,展开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要迅速向区减灾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5-3区应急联动中心收集、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区减灾领导小组,通报各联动单位,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3-5-4区减灾办公室接到重要灾情信息后,运用区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等系统,进行分析判断处理。若属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或必要时,要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区减灾领导小组报告。
  3-5-5本区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灾害事故时,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在平时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灾情信息,重大情况要迅速上报。
  3-6紧急救援行动
  3-6-1灾害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责对灾害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3-6-2灾害事故发生地的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紧急救援组织指挥和属地管理(含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
  3-6-3各应急联动单位、救援队伍和职能部门接到灾情信息和指挥号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根据《嘉定区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嘉定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汇编》等处置规程,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灾情态势。要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3-6-4发生一般事故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或必要时,区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根据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通指挥部和现场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保障现场紧急指挥。
  3-6-5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按区领导的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全区性救灾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抢险救援行动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3-6-6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各组成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迅速有效地展开工作,保持与现场指挥部以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的联系畅通。情况特殊时,可请求驻嘉部队支援抢险救灾。
  3-7紧急指挥决策咨询
  3-7-1区减灾办公室依据本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指挥科研保障工作,为紧急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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