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嘉定区减灾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减灾专家组,其主要成员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领域专家,以及各灾种管理专家组负责人。区减灾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平时为区减灾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紧急状态或必要时,参与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
3-1-5嘉定区减灾领导小组下设灾种协调管理机构,主要有:区抗震委员会、区防汛指挥部、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区防雷减灾领导小组等,目前作为过渡,其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区民防办公室、区水务局、区防火监督处、区公安分局、区经济委员会和区气象局等相应职能部门,今后逐步归并、实现综合减灾组织一元化领导。灾种协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区原有抗灾救灾非常设领导机构业务范围,承办相关灾害事故的协调管理等日常工作;对本灾种涉及全区性的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报请区减灾领导小组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负责与市相应工作部门的业务联系(具体职责分工另行明确)。
3-1-6各灾害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抓好相关减灾工作,巩固和强化全区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的整体优势。
3-1-7各镇、街道要相应建立健全减灾工作体制和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完善相应组织网络,逐步加强区域减灾基础建设,加快社区民防等减灾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区域综合减灾能力。
3-2先期应急处置
3-2-1建立常设的嘉定区应急联动中心,在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减灾领导小组等领导下,对全区范围内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3-2-2嘉定区应急联动中心直接接受全区范围内日常各类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全区性重大活动、专项工作需要时,可依托区应急联动中心的平台实施统一调度指挥。
3-2-3嘉定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实施全天候运作、24小时值班,其处置灾害事故的主要任务是:依托110报警台和区公安分局指挥平台,对灾害事故统一接警;履行警务、消防等职责并组织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即时应急处置;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或出现紧急情况时,全力控制现场事态,迅速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区灾害管理领导机构和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根据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指令,为指挥部提供信息、通信、警务等保障和职责范围内的决策建议;掌握灾害事故等信息,并与各灾种管理相关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3-3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3-3-1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区委、区政府或区减灾领导小组直接决定启动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
3-3-2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后,区政府分管领导(特殊状况下,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指挥部工作,并在必要时担任总指挥。区减灾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灾种管理责任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协助指挥,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3-3-3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处于启动状态时,区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人员根据紧急指挥部署和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区域及灾种信息保障等部位的运作。
3-3-4发生涉外灾害事故时,区政府外事办、区外经委、区旅游委、区教育局等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3-4指挥场所和基本配系
3-4-1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区领导决定,在相关指挥场所或适当部位开设,其具体名称视灾情特征和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确。
3-4-2根据城市特点和需要,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形成包括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机动指挥所在内的紧急指挥基本配系,建立保障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署,通过整合形成总体优势,发挥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体系的功能作用,确保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领导小组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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