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民政局关于实行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制度意见的通知
(嘉府发〔2004〕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民政局《关于实行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制度的意见》(嘉民〔2004〕43号)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行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制度的意见
(嘉民〔2004〕43号)
为了统一、规范我区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八条和《上海市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民主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是深化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有利于村民了解和监督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情况,有利于村委会成员听取村民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因此,各村要全面实行并坚持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制度,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工作。
二、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每年进行1次。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全年工作和表现,一般在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三、村委会成员工作由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的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须有过半数年满18周岁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可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评议,也可以结合召开其它内容的会议进行评议。
上一级应当委派干部参加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的村民会议,及时掌握评议结果。
四、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应当安排村委会成员逐一在村民会议上对一年的工作和表现作述职报告,并接受村民的质询。述职内容为:
(一)个人开展的主要工作,所作出的努力及取得的工作成效;
(二)在集体完成的任务中个人所发挥的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
五、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要在村委会成员作述职报告和接受村民质询后进行,由与会村民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逐一书面评定,无记名投票。
六、统计评议结果由村民会议民主推荐的工作人员进行,允许其他村民现场观看计票情况。推荐工作人员的名额由村委会根据需要确定,被评议人及直系亲属不能被推荐为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