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广告设施外廓尺寸(包括长、宽、高);
(十一)其他有关广告内容证明材料;
其中第(一)至第(七)项材料一式三份,第(八)至第(十一)项材料各一份。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交纳有关费用,按《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
广告管理条例》及《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及时撤除。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区规划局和区市政管理局均可以按照各自职责,书面通知设施设置申请人撤除。有关受益单位应当对设施设置申请人进行适当补偿。
经区规划局或者区市政管理局书面通知撤除户外广告设施,而设置申请人拒不撤除的,区规划局或者区市政管理局可以代为撤除,所需费用由设置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在从事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工商嘉定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广告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户外广告内容变更,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低于10%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的,由工商嘉定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区市政管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