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 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手续,并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撤除,但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允许保留的除外。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变更的申请,实行并联审批制,按照下列程序规定实施:
(一)设置或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向工商嘉定分局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填写《嘉定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并联审批申请书》(以下简称《并联审批申请书》),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工商嘉定分局。
(二)工商嘉定分局应当自收到《并联审批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嘉定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并联审批抄告单》(以下简称《并联审批抄告单》)和相关申请材料移送区规划局和区市政管理局,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三)经审核批准设置或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工商嘉定分局发给申请人《并联审批通知书》。申请人凭《并联审批抄告单》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领取《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
(四)申请设置或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同意的,应在《并联审批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由工商嘉定分局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方可向上海电力公司嘉定供电分公司办理有关用电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工商嘉定分局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变更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发布合同(意向书);
(四)阵地使用协议(意向书);
(五)阵地所有权人产权证明及附图;
(六)广告效果图或照片(包括广告内容样稿);
(七)广告设施设计图;
(八)1:500或1:2000比例实测地形图(应标示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具体位置);
(九)1:500或1:2000比例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或设施布置平面图(应标示广告设施距离规划控制线、所附建筑物的具体尺寸和距离地面高度,涉及到道路或河道的,应到区规划局和市或区水务局划示道路红线或河道蓝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