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区规划局、区市政管理局和工商嘉定分局是本区广告业的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工商嘉定分局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
区规划局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和监督管理。
区市政管理局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进行管理。
本区公安、财政、物价、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市政、工商、规划、公安等部门对户外广告进行联合检查,对符合户外广告形象要求,又在规划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没有办理手续的可补办手续,加以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予以清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本区公益性户外广告内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会审,工商嘉定分局负责审批;商业性户外广告内容由工商嘉定分局负责审批。
第十条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公众。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公司发布户外广告,应该保证10%以上面积或时间用于公益性广告。对不能提供公益性广告的,按最高的广告市容整治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利用本区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 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 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 在区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