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嘉府发〔200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加强本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本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一)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 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 、实物造型等;
(二)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区规划要求,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守市规划局制定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本区主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区规划局、市政管理局共同组织编制。
第六条 建立嘉定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政管理局。
嘉定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工作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