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协议)
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区房地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应当与区住宅局签订动迁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协议,协议中明确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提供动迁配套商品房面积、供应方式、销售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
中标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颁布的《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沪府发〔1999〕9号)和“四高”优秀小区的建设要求,进一步深化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套型设计应当功能完善、紧凑适用,单套总面积不宜过大。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
动迁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建设工程、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公开招标制度,参与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协议规定、确保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
动迁配套商品房的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应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规划方案实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应按规定缴交公建配套费,其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由区住宅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竣工交付)
动迁配套商品房竣工后,开发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办理《交付使用许可证》和《房地产权证》,按室号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对住宅的质量和保修承担责任。同时,还应通过招标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并按规定筹集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 (供应方式)
1、供应对象:动迁配套商品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工业等重大工程项目和旧城区改造土地征用范围内持有效证明、实行货币安置的动迁户。
2、供应范围: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以区域性为主建造的动迁配套商品房,主要供应本区域内的动迁安置户;跨区域供应或动迁安置户需跨区域购买动迁配套商品房,由动迁单位会同有关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提供动迁安置的相关证明,提出用房数量,报区住宅局签证核实后,由区住宅局组织提供相关的房源供动迁安置户购置。
3、销售价格:区住宅局根据本区商品房销售价格水平和动迁安置户的消费能力提出动迁配套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初步意见,经区政府审核后确定;由商品房开发企业按要求提供的定购配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区政府确定指导价。动迁配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随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调整而适时调整,价格调整由区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