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计划编制)
为科学合理地调控本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保持房地产市场结构平衡和持续健康发展,由区住宅局和区房地局根据本区商品住宅市场的供需情况和房屋拆迁实施情况,提出本区动迁配套商品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房地局审定后纳入全市的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计划。
第七条 (规划选址和地块认定)
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原则上应在大规模动拆迁所在区域或重点动拆迁区域,依托初步具备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区房地局负责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明确的建设地块,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规划技术指标,由区住宅局负责将符合规划要求的拟建动迁配套商品房地块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房地局审核认定。
第八条 (规划编制)
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根据动迁配套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具体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项目招标后中标的建设单位负责做好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土地供应和用地计划)
区房地局根据本区动迁配套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向市房地局上报并落实建设用地计划,并负责确保土地供应。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组织实施地块的征地、动迁、劳动力安置等土地的前期整理工作。
第十条 (地价确定)
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由区房地局依据前期开发实际发生成本和动迁配套商品房出售价格等测算,报区政府审核确认后作为项目招标文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
经市房地局认定的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由市住宅发展中心与区住宅局、区房地局共同组织实施项目招标工作。招标信息由市住宅发展中心在全市统一对外发布。评标工作由区住宅局、区房地局组织实施,市住宅发展中心委派专家参与。评标工作以参与投标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开发计划、承诺价格、资金安排、开发记录、企业信誉和经济实力等因素(具体招标和评标办法另行制定)。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标与土地使用权招标同步进行,经项目招标后的中标单位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