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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本区重大工程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与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本区重大工程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与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府发〔2004〕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缓解我区重大工程建设和旧区改造实施过程中动迁安置用房紧缺的矛盾,满足中低收入动迁居民的住房需求,区住宅局参照上海市关于推进中低价商品住房建设的办法,拟订了《关于本区重大工程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与管理的试行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本区重大工程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与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缓解动迁安置用房紧缺的矛盾,顺利推进本区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旧区改造的实施,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本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参照上海市关于推进中低价商品住房建设的办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重大工程动迁配套商品房的建设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本区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区建委牵头,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住宅局等部门共同参加,合力推进。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区住宅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建设要求)
  本区的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社会、服务大众的原则实施,采取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招标建设、企业开发的运作机制,建设一批符合“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要求的住宅小区,实现价廉物美、功能完善、环境舒适的目标,以满足本区重大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动迁安置用房的需求。
  第五条 (建设方式)
  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可由组织实施单位按计划选择基地进行整体建设,也可根据本区商品住宅建设和供需情况,采取向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定价定购一定比例的商品房,用作动迁配套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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