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嘉定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在年老退休时增发奖励费及明确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统计口径请示的通知
(嘉府发〔2004〕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对嘉定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在年老退休时增发奖励费及明确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统计口径的请示》(嘉人计生委4号)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对嘉定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在年老退休时增发奖励费及明确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统计口径的请示
嘉定区人民政府: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3年12月31日通过,自2004年4月15起施行。根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
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目前,城镇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可以享受每人2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尚未全面实行。我区马陆镇、安亭镇已率先分别于2000年、2001年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本镇农村每个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年老退休时一次性增发1000元奖励金。为此,提出两点意见:
一、为了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在2004年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的精神, 2004年在全区实行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到达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各镇、街道财政列支。
根据我区目前的财力状况,奖励的金额原则上每人1000元,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并列入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的财政预算。城镇无业的独生子女父母也参照享受。
二、关于经费的统计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