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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初保委、卫生局关于乡村医生退休养老工龄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初保委、卫生局关于乡村医生退休养老工龄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府发〔200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初保委、卫生局《关于乡村医生退休养老工龄补贴实施细则》(嘉初保委〔2003〕第3号)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一月六日

关于乡村医生退休养老工龄补贴实施细则
(嘉初保委〔2003〕第3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卫生局关于解决乡村医生退休养老工龄补贴的批复》(嘉府〔2003〕162号)的文件精神,做好乡村医生退休补贴的发放工作,现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1、从乡村医生岗位退休的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从本辖区内集体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岗位上退休,享受农保待遇且持有国家或上海市或嘉定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的人员。
  2、未从乡村医生岗位退休的人员:曾在本辖区内集体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岗位工作,后因组织原因调动到本区其他基层医疗卫生岗位工作,于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享受农保待遇且持有国家或上海市或嘉定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按工龄以每年5元的标准享受退休养老工龄补贴。凡退休后享受条线干部干龄或其他补贴者,其退休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三、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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