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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的通知

  g.在公众聚集活动期间发生的;
  h.“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中发现有病例的;
  i.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点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将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结果进行总结,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分管领导、区防病办公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资料、密切接触者情况等,在调查结束后6小时内输入《SARS疫情动态监测系统》。
  5、收集医疗机构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将复印件用传真的方式传真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信息组。填写《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日报汇总表》和《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登记报告表》。根据传染病报告卡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来源情况统计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隔离观察情况统计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职业分布统计表》,报市疾控中心。
  6、直接报告:按照卫生部《关于全国医疗机构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首诊医疗机构在明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时,通过“国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专报系统”进行网上直接报告,直报工作必须在做出明确诊断后,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后2小时内完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如发现辖区内医疗机构网络直报信息与常规报告不一致的,必须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7、总结:结案后,写出结案小结,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归档要求进行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医疗机构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卫生局向区政府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四、信息保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授权有关部门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疫情信息。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七部分 保障

  一、政策保障
  (一)经费支持
  区财政部门划拨专款,用于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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