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步调查、区专家会诊组会诊,认为符合留院观察病例的,应使用专用救护车及时转至区中心医院进行诊断、治疗;认为符合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请市级专家会诊组会诊,经会诊确定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应使用专用救护车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二)特殊情况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为外籍人员或儿童的,由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
2、各类学校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学校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
三、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执行。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送检的病人样品检验结果作为医疗机构临床诊断的参考依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对收治病人开展相关检验,作为临床诊断、治疗的参考依据。
四、病情动态报告
区级医疗机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观病例后,每天要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病情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有关病情。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病情,必要时请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
第六部分 信息收集、报告、发布
一、信息收集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
二、信息汇总与分析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区发病动态情况,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的疾病动态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区卫生局、区政府。
三、信息报告和总结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应急调查处理期间,应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病人治疗的情况及时报告中心领导,并逐级上报区、市卫生局防病办公室、区政府。
2、紧急报告:遇到重要事件(疫情)立即电话报告,调查结束后1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重要事件指:
(1)发现或确定“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
(2)“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留院观察病例发生死亡的;
(3)“非典”疑似病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在学生中发生的;
b.在外籍人士中发生的。
c.在局部范围内发生3例及以上,且有一定的相关性的;
d.在局部范围内发生2例及以上,且有明确同源性感染或接触传播情况的;
e.在交通工具上发现的;
f.在重要部门、重点场所(如学校、幼托机构等)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