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点终末消毒的范围和对象应包括被传染源排出的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当传染源死亡时,也包括其尸体。终末消毒有较强的时效性,为保证消毒效果:
1、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单位或家庭疫点的消毒,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
2、公共交通工具在行进过程中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公交企业或单位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后2小时内采取消毒措施。
五、个人防护
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病人及其尸体、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的医务人员、流调人员、消毒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六、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局部性暴发、暴发或流行时,要及时确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具体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分级控制方案》执行。
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健康教育,提高知晓率和全民自我防范能力
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区、建设健康城市活动,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普及预防“非典”的卫生知识、教育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告知群众出现发热等症状应及时就医,如何做好自我隔离消毒,动员群众报告可疑的急性发热病人和其他可疑的情况,增强全社会对非典性肺炎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八、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工作、传染病报告工作等的监督执法工作,督促各医疗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部分 医疗救治
一、发热门诊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
(一)发热门诊
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就诊病人的筛检,对符合发热门诊诊治条件的病人要在发热门诊进行诊断、治疗;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上述病人,要引导其到就近的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二)定点医疗机构
区中心医院作为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30张~50张留观病床。
二、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一)一般情况
医疗机构在门诊、住院病人中发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病例后,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请所在地的区专家会诊组进行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