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从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做好发热病人的转运工作;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车辆消毒。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
一、监测点设置和监测网络
(一)病例监测点设置
在无疫情流行时期,本区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开设发热门诊的有关医疗机构、其他相关医疗机构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点。
(二)监测网络
监测网络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监测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二、监测内容和程序
(一)监测内容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对本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开展病例监测。病例监测指在医疗机构中开展有呼吸道症状的发热病人检查,以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二)监测工作程序
本区各监测点工作程序和具体监测内容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方案》执行。
第四部分 疫情控制
一、流行病学调查
要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留院观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1、留院观察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进行;
2、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进行;
3、外籍人士和重点对象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进行。外籍人士发生非典时请区外事办协同调查。
4、学生、托幼儿童、医务人员中发生的病例以及发生暴发疫情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5、疫区来沪、返沪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与健康检测由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进行。
6、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凡遇下列重要事件(疫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调查处理,并在现场处理后1小时内报书面材料。
(1)在学生中发生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2)局部范围内发生3例及3例以上的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且有一定的相关性,或为2例及以上有明确接触传播情况的;
(3)交通工具上发现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4)在重要部门发生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5)在公众聚集性活动期间发生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
(6)外籍人士等特殊情况。
6、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
(二)流行病学调查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