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备职能部门职责
1、区卫生局:区卫生局成立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开展督查,掌握本辖区的疫情动态,向区政府、市卫生局报告:做好防病必需的技术和物资准备;依托社区开展市民健康教育工作,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镇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区公安分局: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组织交通、路政、卫生实行道口检疫,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3、区民防办:在发生C、D级疫情时,做好区政府应急指挥部的各项保障工作。
4、区政府外办:负责协调在沪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5、区经委:及时提供救援防护设施和用品,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协调做好相关商品物资的供应。
6、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自我防护;协助做好学校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按分级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7、区计委:将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列入社会发展规划;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8、区旅游局: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督促各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工作。
9、区建委: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10、区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准备、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保证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运行经费。
11、区交通局:必要时对来沪、返沪、离沪人员执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加强对交通工具乘运人员、物资的交通检疫、查验工作,督促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12、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13、区民政局:制定低收入人群的医疗救助政策,接受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并用于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捐助经费、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督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14、区环保局: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废弃物的处置监管工作,落实废弃物的收集、处置。
15、区医保局:对医保病人的医疗费用给予减免。
16、区药监分局: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储备信息。
17、区工商分局: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