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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嘉定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嘉定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8〕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残联制订的《嘉定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嘉定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沪委发〔2007〕6号)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以及市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4号],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的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些家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需要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为这些家庭提供物质上的救助、精神上的慰藉,使其更好地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增进家庭和谐,为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内容
  (一)扶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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