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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委等五部门关于嘉定区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不定期对租赁中心的物业租赁情况进行抽查;
  四、依据物业出租人或物业承租人的申请,负责对物业租赁中影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相关争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五、根据租赁中心的书面报告,对物业租赁市场异常情况、重大物业租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投诉和在物业租赁交易中违规事项,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物业出租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物业挂牌申请书;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物业出租人有效资格证明;
  三、出租物业的房地产权证及相关有效权利证明;
  四、物业出租人对相关挂牌要素、经济行为确认的有效文件(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区国资委出具的“非转经”相关审批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物业承租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物业举牌申请书;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自然人身份证等承租人的有效资格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物业租赁的操作程序:
  一、物业出租人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 书面提出物业出租条件,内容包括:出租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经营业态、安全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物业出租人向租赁中心申请挂牌,填写《物业挂牌申请书》,并按租赁中心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租赁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物业出租人提交材料和挂牌内容的审核受理工作,并向物业出租人出示《挂牌受理通知书》。
  四、租赁中心在完成审核后,应及时将符合要求的物业出租信息进行挂牌,挂牌期限由物业出租人决定,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挂牌期限以《挂牌受理通知书》所载时间开始计算,一般不超过6个月。
  1、在挂牌期限内没有征集到物业承租人,如果物业出租人不变更挂牌内容的,租赁中心可以根据出租人《物业挂牌申请书》中的有关约定,办理延长挂牌手续,每次延长挂牌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果物业出租人需变更挂牌内容和条件,则应重新办理挂牌申请手续后再次挂牌,再次挂牌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价格下浮幅度不得超过前次挂牌价格的10%。经两次以上挂牌没有征集到物业承租人,物业出租价格可继续下浮,但原则上不得低于首次挂牌价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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