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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委等五部门关于嘉定区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察委等五部门关于嘉定区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7〕5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管企业:
  区监察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机管局制定的《嘉定区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嘉定区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嘉定区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租赁平台,完善公有资产的监管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嘉定区公有物业的租赁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公有物业,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所拥有的用于对外租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属的设施和相关场地等资产。
  第四条 上海嘉定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为上海嘉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企业,其物业租赁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是区公有物业招租信息公开发布的平台,是物业租赁交易的组织单位。
  租赁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租赁的相关管理规定,保证物业租赁交易正常、规范进行;
  二、提供物业租赁管理必须的场所和设施,组织物业租赁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建立物业租赁信息网络平台、数据统计查询及后台管理系统;
  四、审查物业租赁主体资格、租赁条件和程序,对出租方、承租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五、出具租赁行为凭证;
  六、定期将完成的租赁项目信息分类、汇总报区国资委;
  七、对物业租赁市场异常情况、重大物业租赁事项进行分析,及时书面报区国资委;
  八、提供出租人、承租人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五条 区国资委设立物业租赁监督评审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检查租赁中心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
  二、检查租赁交易行为操作程序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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