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区体育局定期对各镇、街道健身苑(点)管理干部、器材维修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建立管理指导网络。
(三)器材维修制度
建立区级健身器材维修服务中心,做好维修器材的配送、联络等服务工作。各镇、街道要落实1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健身苑(点)器材的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应镇级维修服务点或日常维修保养队伍,落实不同性质器材维修途径,加强器材维修工作;器材因常年使用而老化,应及时报废并更换器材,其中由体育彩票公益金投资建设的器材报废,应报区体育局备案。
(四)日常监管和普查制度
1、区、镇两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健身苑(点)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由镇、街道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情况的处理。
2、区、镇两级管理部门要会同区维修中心对健身设施进行每年两次(冬春各一次)的普查。对损坏的器材要进行及时修补,损坏严重的要求申请报废并更换器材,确保器材完好率97%以上。
3、要进一步完善健身苑(点)的《日常开放管理制度》、《管理员、辅导员责任制度》,规范“三牌二员一栏”,即标志牌、功能牌、须知牌、宣传栏完好无损,管理员、指导员配备齐全,为群众提供健身指导服务,并做好有关情况记录。
4、要设立镇、街道“社区健身苑(点)市民监督电话”,接受市民对健身苑(点)设施管理的监督。
(五)考核制度
区、镇两级管理部门要建立考核制度,将社区健身苑点建设和管理纳入镇、街道或村(居委)考核内容之一,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六)保险制度
各镇、街道要根据本辖区内情况落实经费为健身苑(点)购买保险,建立保险制度。在开放时间内由于健身器材等其他原因而造成人员伤害的统一由保险公司负责受理,切实保障市民健身安全。
(七)事故处理制度
在开放时间内由于健身器材等其他原因而造成的人员伤害,所属镇、街道要深入调查了解事发原因,对事故作出妥善处理,认真总结,加强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区体育局备案。
(八)新建与配置
1、健身苑(点)应在居民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便于群众健身并且安全的场所兴建,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
2、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苑点建设单位捐赠资金或设施,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益。但受赠单位必须与捐赠单位签订相关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尤其对健身苑(点)日后的管理、维修、保险等问题要明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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