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嘉定区区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认定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对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赔偿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公安部门立破结案证明、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认定为损失。
  (五)对非商业性削价或折价处理的存货,由企业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将原账面价值与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六)对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由企业作专项说明,依据审计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第七条 企业无摊销意义的费用项目、应摊未摊费用、应提未提费用、递延资产挂账损失,依据企业相关事项专项说明,由审计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第八条 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或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其认定与核销依据为:
  (一)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的难以收回的投资损失,依据法院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或吊销文件、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扣除实际清偿部分后,认定为损失;对尚未清算的,由审计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后,对被投资单位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二)对企业有关参股投资项目金额较小,确定被投资企业已资不抵债、连续经营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由审计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后,对确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九条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亏、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其认定与核销依据为:
  (一)发生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企业相关责任人认定证明以及企业内部核准文件,认定为损失。
  (二)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有相关职能部门鉴定报告)、保险情况说明及企业核批文件等,认定为损失。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还应由审计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形成的不能使用及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后的部分,依据技术部门鉴定或检验报告、企业核批文件等,认定为损失。
  (四)被盗固定资产,扣除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公安部门立案、破案、结案证明,以及赔偿情况说明等,认定为损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