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嘉定区区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认定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7〕4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管企业:
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审局制定的《嘉定区区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认定核销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嘉定区区属国有企业不实资产认定核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管理和监管,规范企业不实资产的认定与核销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的情形: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或企业特定经济行为等情形依法须进行清产核资,其清查出的不实资产的认定与核销。
(二)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出现资产重大损失等情形,按照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其清查出的不实资产的认定与核销。
(三)经区国资委批准开展的日常清产核资,其清查出的不实资产的认定与核销。
(四)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的定期资产清理,其清查出的不实资产的认定与核销。
第二章 不实资产的认定与核销依据
第三条 不实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