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工作。逐步提高阿片类毒品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加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建设。同时,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
3、落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三级医疗救治、妇幼保健及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的作用,建立有效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孕产妇提供免费的咨询、检测,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免费的抗病毒治疗药品,倡导并指导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对婴儿进行人工喂养。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
1、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浆活动。卫生、公安、工商、食品药监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和举报制度,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
2、完善血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卫生和食品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血站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督,实施血液集中检测,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3、加强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卫生部门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的内容,建立和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监督处罚制度,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非法自采和自供临床用血。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临床用血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进行核查。
4、加强执业培训。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实施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开展岗位从业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把其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
(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质量,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措施,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的关怀救助
1、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高可及性。卫生部门要加强和完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
卫生和医保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司法、医保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保证来沪人员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
2、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卫生、财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类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医疗救治政策,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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