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奖金。按办公室会同街镇政府共同核定的总量编制(核定办法另行制定)。
4、社会保障缴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5、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加班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及以上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加班工资等按政策规定编制;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根据单位上年支出情况,参照区内同级同类人员平均水平编制。编制外人员的奖金纳入前述奖金总量编制。
以上各项中包括纳入镇村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的人员经费。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1、药品费支出。根据本年药品收入及药品加成率水平编制预算。
2、专用材料费支出。根据上年专用材料支出情况、本年度物价趋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变化和预计工作量编制预算。
3、租赁费(包括办公、业务等用房、专业通讯网以及专用设备租赁费用)、物业管理费。按照协议实际支出数编制预算。
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一般日常维修等公用支出。按照上年单位服务量支出情况、本年度物价趋势和本年度预计工作量编制预算。
5、职工福利费。按照单位上年度用工人数,参照上年度人均支出情况及区内同级同类平均水平编制。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离退休费。按区财政统一标准预算。
2、住房公积金。按社会保障费基数的法定比例预算。
3、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按政策规定的实际发生数预算。
(四)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包括基本建设、房屋修缮、信息化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根据《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结合卫生规划及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合理编制。
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还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各服务中心按规定编制的年度部门收支预算,经区镇两级共同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减少收入或因收入增长相应增加支出等,可对收支预算进行调整。调整预算按财政部门布置的步骤进行,上报及审批手续与年初相同,未经批准,不予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按照《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汇编》执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以质量优先、效率优先为原则,规范收入行为,按规定每月上缴所取得的各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