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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奖金。按办公室会同街镇政府共同核定的总量编制(核定办法另行制定)。
  4、社会保障缴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5、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加班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及以上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加班工资等按政策规定编制;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根据单位上年支出情况,参照区内同级同类人员平均水平编制。编制外人员的奖金纳入前述奖金总量编制。
  以上各项中包括纳入镇村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的人员经费。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1、药品费支出。根据本年药品收入及药品加成率水平编制预算。
  2、专用材料费支出。根据上年专用材料支出情况、本年度物价趋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变化和预计工作量编制预算。
  3、租赁费(包括办公、业务等用房、专业通讯网以及专用设备租赁费用)、物业管理费。按照协议实际支出数编制预算。
  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一般日常维修等公用支出。按照上年单位服务量支出情况、本年度物价趋势和本年度预计工作量编制预算。
  5、职工福利费。按照单位上年度用工人数,参照上年度人均支出情况及区内同级同类平均水平编制。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离退休费。按区财政统一标准预算。
  2、住房公积金。按社会保障费基数的法定比例预算。
  3、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按政策规定的实际发生数预算。
  (四)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包括基本建设、房屋修缮、信息化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根据《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结合卫生规划及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合理编制。
  单位在编制支出预算时,还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据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各服务中心按规定编制的年度部门收支预算,经区镇两级共同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减少收入或因收入增长相应增加支出等,可对收支预算进行调整。调整预算按财政部门布置的步骤进行,上报及审批手续与年初相同,未经批准,不予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按照《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汇编》执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以质量优先、效率优先为原则,规范收入行为,按规定每月上缴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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