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服务中心设立两个银行账户,即:一个为收入账户,用于核算服务中心应上缴的收支两条线收入。另一个为支出账户(基本帐户),用于核算经核定的各项支出以及各种往来款项。
各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上述两个账户前,须报区镇两级审核确认。按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工会、食堂、基本建设等可设立专用账户,其余的银行账户一概予以取消。
第八条 各服务中心必须于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收入账户”中全部收入解缴街镇财政所预算外资金专户。为方便结算解缴金额以万元为起点,不满万元部分暂留在“收入帐户”内待下月一并解缴。
第九条 街镇财政所在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根据经审核的部门预算,将经常性支出资金直接划入各单位“支出帐户”。项目支出经申报、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拨。单位因特殊情况急需用款,需经审批后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
第十条 办公室协助街镇对服务中心的收支情况进行指导、管理与监督。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收集、汇总、审核服务中心财务报表和信息。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编制。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业务收入。
(一)业务收入的编制。业务收入预算应在本单位上年业务收入的基础上,根据核定的收费水平、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利润的调整、就医需求的增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予以确定。
(二)业务收入中医保收入的编制。业务收入中医保预付收入预算应根据医保部门下达的额度确定。
(三)财政补助收入的编制。对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支出,在实施运行成本及可分配奖金总量的控制下,先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收入(含医保收入)、其他收入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编入预算。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编制。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基本建设支出及其他项目支出等。对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服务站应纳入服务中心的支出预算。
(一)工资福利支出
1、基本工资。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编制。
2、津贴补贴。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标准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