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经费
2007年起按各街镇户籍人口每万人50万元(其中区级财政10万元、街镇财政40万元)、外来人口每万人25万元(其中区级财政5万元、街镇财政20万元)的标准补助。以后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发展需求,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二)诊查费减免经费
本市户籍非城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减免的诊查费,市财政负担50%,由本区负担的50%部分,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和区镇财政体制收入分成比例,实行分级负担。即区与8个镇和工业开发区实行3:7比例分担,区与4个街道实行5:5比例分担。减免的诊查费实行一口结算,由区财政全额安排预算,应由镇级分担的支出通过年终区与镇财力结算时扣回。
(三)在确保公共卫生经费的基础上,因政策因素造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正常运行经费不足部分,由街镇予以增加投入。对经济薄弱的街镇,年度财政支出中卫生支出占比明显高于区内其他街镇的,区财政酌情另予补助。
(四)由区、街镇两级负担的经费,区财政在街镇资金到位后拨付。各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于次年一月份将当年收支执行结果报街镇财政所,街镇财政所审核后于二月份报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办公室,经核准后街镇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与街镇进行财政补助结算。
四、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由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办公室会同各街镇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的基础上予以核拨(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另定),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对服务效果好的,予以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予以扣减,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预算合理安排收支,确保收支平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要努力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本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7年财政补助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