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7〕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以街镇为主体。各街镇要按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区级财政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办公室确定的项目、标准,对街镇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二)保障基本原则
根据各街镇卫生规划的实际情况,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站点(标准化村卫生室)的基本建设、基本医疗服务设备设施、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及人员培训等经费予以保障,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行。
(三)维护公益原则
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切实缓解社区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促进发展原则
通过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完善和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机制、内部激励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补助范围
(一)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二)政策因素造成的基本医疗收入减少(诊查费减免等)及正常运行经费不足。
(三)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经费。
(四)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村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人员经费、工作经费。
三、补助标准及结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