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7〕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推进本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向发展内涵方向转变,提高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使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持续化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34号)精神,全面、客观、公正评价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包括辖区政府履行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职能情况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各项工作情况。
二、考核原则
对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确保公益原则。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转换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注重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和可及性。
(二)围绕目标原则。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使社区卫生服务切实达到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水平、规范服务功能、加强监督管理的目标。
(三)客观全面原则。在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两大功能及社会效益和服务效率等方面开展评价,坚持服务数量与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
(四)科学可行原则。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确定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提高卫生服务的效能和效率,有利于提高社区卫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考核组织机构
嘉定区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总体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对各街镇的考核由相关委办局人员组成,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考核由区卫生局和所属街镇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