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需在下一年度举办面向全区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要提前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学科、科技类竞赛项目向基础教育处申报;体育、艺术类竞赛项目向体育卫生艺术处申报;双语类竞赛项目向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归口处室将年度经审批的竞赛项目以文件形式发布。
(四)学生竞赛的基本组织形式应坚持以校为单位,在校内进行,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学生跨校竞赛。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在职教师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竞赛培训班。禁止学校为没有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提供场地。
(五)自治区鼓励各类竞赛活动自筹经费。如果竞赛活动需要收费,必须办理物价部门收费审批手续,未经当地物价部门收费审批,不得向参赛学校和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不得举办针对竞赛活动的培训班。
(六)加强竞赛活动安全管理,谁主办,谁负责安全。举办大型竞赛活动,主办者要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竞赛举办者要制定竞赛安全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提供必要安全条件,加强安全教育,与有关各方共同做好竞赛安全管理工作。
(七)各类竞赛主办单位只有在审核批准后,方可启动竞赛活动。竞赛活动结束后,举办方要将竞赛活动情况总结及获奖名册副本,报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竞赛活动的清理和自纠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文件要求,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中小学竞赛活动清理、自查工作,逐一梳理和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清理规范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工作要纳入年度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中。
(二)清理、自查的重点是:1.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知识竞赛项目;2.与升学挂钩或考试加分的竞赛项目,与学校领导干部、教师政绩关联的竞赛项目。3.社会组织举办的小学 “奥数”等各类竞赛活动及各类竞赛项目培训班。
(三)各地、州、市要进行集中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清理、自查自纠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3月20前报我厅。自查自纠报告应包括自查自纠的组织情况、排查出的问题、自纠的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内容。
(四)自治区教育厅将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通过专项督察、暗访抽查、来函来电随查等形式适时进行复查。对违反本文件规定的竞赛活动,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