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标准不低于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二级标准。
每个住宅小区具体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房管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别墅等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新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价格部门负责招投标价格行为的监管。参加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申报竞标价。
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审验后,出具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函复。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上房时应将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及其它合法合规收费在现场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应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前期物业管理中标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书原件。
第六条 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经房管、价格主管部门对其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后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七条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征求业主的意见,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及年检费、二次供水运行的维护费和水箱清洗费应纳入物业服务成本测算,不得再单独向业主收取或者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