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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

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价服[2012]1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处),各物业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价服[2010]190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了《徐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鼓楼、云龙、泉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新建多层普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60元;新建带电梯的普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0元。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物业服务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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